曹庆勇律师亲办案例
合同纠纷,律师提出主体异议不战而胜
来源:曹庆勇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4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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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接到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及传票,转让供水站给他的夏KM把他告上了法庭,要他支付转让费28000元,王G有说不出的痛苦和气愤,向法官朋友咨询了此事,法官告诉他,从证据上来看,十有八九要输官司,无佘之下找到律师。



KM、白HL、白HP三人合为办起了供水站,由于经营不善,供水站年年亏本,3人就把供水站转给了王G,合同约定,转让费58000元,王G签合同时支付30000元,剩余的28000元一年后支付,王G就接手了供水站。王G勤劳苦干,供水站还经营得不错。在经营过程中,有一些老客户手持夏、白、白发售的水票要求送水,王G找夏、白、白3人商量此事,夏、白、白表示愿意用尚欠的转让费尾款折抵。于是,王G就自己垫钱向老客户送水,一年下来,收到老客户持有的水票价值达48000元。王G忠厚老实,想到自己经营得还不错,自己垫了48000元,扣除尚欠转让费28000元,自己还倒贴20000元,此事也就算了,没有找夏、白、白3人补贴20000元。



没想到的是,由于夏、白、白3人内部出了问题,夏KM就把王G告上法庭,王G自己倒贴钱还被告上法庭,这就是王G说不出的痛苦和气愤。



律师把脉之后,发现本案,如果只跟夏KM一个扯这个事情是扯不清楚的,不能把夏、白、白3个的合伙矛盾由王G来承担。并且,从诉讼法的角度看,这类诉讼属必要的共同诉讼,必须把白HL、白HP追加进来。于是,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异议。



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,经法官劝说,夏KM撤回了起诉,王G这一回合不战而胜。





原告诉讼主体异议申请书





申请人(本案被告):王G,男,汉族,1975102日生,住贵定县林场宿舍。



申请人因贵院受理的夏KM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,向贵院提出原告诉讼主体异议。



请求事项:追加白HL、白HP作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。



事实和理由:



一、原告所诉的合同依据是2012531日夏KM、白HL、白HP3人与申请人签订的《转让合同》,该合同甲方主体为3人,现原告夏KM仅以自己1人的名义起诉,不符合合同约定。



二、《转让合同》中甲方3人与申请人有共同的利害关系,甲方3人之间具有连带的权利义务,3人之间具有不可分割,不可遗漏的关系,属必要共同诉讼关系,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。



三、甲方3人与申请在履行《转让合同》过程中,甲方3人均与申请人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,如果遗漏原告,则不能查清本案事实,不能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,不能公正处理本案。



综上,请贵院准予申请。



此致



贵定县人民法院



申请人:王G



委托代理人:曹庆勇律师



2014318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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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曹庆勇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201*********1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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